江西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推进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正常发挥效益,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水利部《关于开展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办建管函〔2013〕470号),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江西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赣水建管字〔2014〕74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验收组织及程序

  第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成立专门改革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第三条  验收工作分三个阶段,即自评自验、初验复核和最终验收。

  自评自验:由乡(镇)组织,自评自验合格后向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申请初验复核。

  初验复核:由县(市、区)组织,初验复核合格后向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申请终最终验收。

  最终验收:全国试点示范县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最终验收;省级改革试点县(市)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或委托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组织最终验收;非改革试点县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组织最终验收,最终验收结果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三章 验收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四条  验收主要内容为组织领导、方案制定、产权明晰、管护主体、管理责任、管护经费、改革成效等。

  第五条  验收采用加权评分,总分为100分,其中改革验收小组评审(附件1)权重80%,公众评议(附件3)权重20%。

  第六条  验收结果分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含80分)以上为良好;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四章 验收方式

  第七条  验收采用看、听、查、评(即看工程运行管理及效益发挥情况,听汇报,查资料,综合评定)等方式分两步进行。第一步现场抽查,第二步召开验收会。

  (一)现场抽查。验收小组验收之前首先要深入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现场调查了解,对管理责任人、受益户问卷调查。现场调查重点是察看工程设施运行,确权划界、管护制度、工程权益人及管护经费收支等相关信息标牌公示,工程效益发挥,档案资料管理等。每个县(市、区)抽查主要工程种类不少于2~3个,每类工程问卷不少于10份。

     (二)召开验收会。验收小组成员综合现场调查,听取被验收单位汇报,查阅改革资料,检查改革成果,对照评分标准,逐项考核评分。

  第五章  验收资料要求

  第八条 自评报告:1、主要内容包括开展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情况:(1)本辖区内的各类小型水利工程基本概况;(2)组织机构情况;(3)政策文件出台情况;(4)产权明晰情况;(5)管护主体和管理责任落实情况;(6) 人员基本支出及工程维修养护“两项经费”落实情况;(7)改革成效;(8)效益发挥情况;(9)保障措施;2、填写《县(市、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总结验收情况表》;3、改革自评情况,自评得分情况和自评结果等级。

  第九条  佐证材料(1份):按照《江西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验收评分表》验收内容逐项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复印件),并编好序号,统一装订成册,便于查证;《××县(市、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自评报告》与《江西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验收评分表》一起装订共10份。